(文号:华商职教〔2023〕2号,实施时间:2023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现代学徒制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采用双导师制度,即学徒完成学业需由学校的专任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岗位培养和学校培养相结合。为保证学校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教学正常运行,优化调整专业师资队伍结构,规范企业导师聘任及学校导师的遴选,构建校企互聘共用的双导师教学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双导师的选拔与聘任
第二条 学校导师选拔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任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心健康;
(三)具有在企业一线技术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累积接受一年以上的下企业岗位锻炼,对企业文化有较强的认同感和深刻的理解,熟悉所任课程涉及到的岗位工作对知识、技能和基本素质的需求;业务基础扎实,在某一业务领域具有专长,具备熟练的沟通和指导技巧,能承担现代学徒制专业教学任务,且具有较好的课程开发与实施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能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遵守企业和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责任心强;
(五)学校专业带头人除具备学校导师任职基本条件以外,还要对人才定位及发展趋势、专业发展形势和目标、专业发展要求、人才的评价有清晰的认识,能够承担人才培养方案的拟订、课程建设与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任务,并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第三条 企业导师选拔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年龄在25-60岁之间,身体健康的企业在岗员工;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能服从企业和学校的教学安排,遵守企业和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企业岗位工作经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较强的职教能力,对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认同感和责任心;
(四)企业专业带头人除了要具备企业导师任职基本条件以外,还要熟知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掌握行业发展的前沿技术,对职业教育教学有所认识,能够领导企业导师团队圆满完成学生(学徒)的岗位培养等工作任务。
第四条 双导师聘任程序如下:
(一)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所在的教学单位和企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统筹制定双导师聘任计划,依据选拔条件确定双导师人选,并根据双导师的选拔条件对任教资格进行审核;
(二)对拟聘用的双导师,经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报118免费彩色印刷图、人事处审批;
(三)对审批通过的双导师,由教学单位和企业与双导师签订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对其导师资格进行审核。
第三章 双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导师工作职责:
(一)与企业导师密切合作,负责学徒制课程的教学设计与实施、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二)积极到企业一线进行岗位实践,与企业导师进行教学研讨交流,熟悉企业工作流程及岗位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企业的工作项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以岗位职业能力分析结果为依据,参考职业资格标准,学校导师作为主导与企业导师合作开发课程,改革教学内容,建立岗位职业能力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合作编写适合现代学徒制教学的讲义或教材;
(四)严格执行学校和合作企业的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或协助企业导师完成教学工作任务,负责收集整理教学过程规范文件,确保课程教学任务完成;
(五)及时听取收集学徒的意见和建议、与企业沟通解决问题,不断补充完善教学内容、调整教学方式方法;
(六)协助学校和企业对学徒进行职业素质教育,参与现代学徒制班级的素质拓展活动。
第六条 企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与学校导师加强交流合作,严格按校企双方制订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学和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和企业的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与学校导师共同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专业课程,开发基于岗位工作内容、融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专业教学内容和教材,负责试点专业岗位技术技能课程教学的设计与实施,完成对学徒(学生)的课程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三)根据教学需要和学徒(学生)特点,安排学徒(学生)工作岗位,分配学徒(学生)工作任务,向学徒(学生)传授岗位实践经验,完成对学徒(学生)的岗位工作考核和评定工作,及时反馈学徒(学生)工作任务完成效果、工作状况等;
(四)负责学徒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对毕业设计中涉及到的岗位技能、技术难点进行具体指导;
(五)协助学校和企业对学徒(学生)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职业素质教育,传承企业文化,督促学徒(学生)遵守学校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六)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教改、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参与现代学徒制相关课题研究,及时总结和积累经验。
第四章 双导师工作待遇
第七条 学校导师工作待遇:
(一)学校导师到企业上课的差旅费和出差补助参照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课酬按学校工作量管理办法执行;
(二)将学校导师的企业实践和技术服务纳入教师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企业导师工作待遇:
(一)企业导师上课的课酬、岗位训练期间企业导师带徒授课的课酬,由合作企业参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二)企业导师的教学任务、带徒经历、教学服务纳入企业员工业绩考评并作为晋升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双导师培养
第九条 双导师培养坚持校企“互聘共培”原则。“互聘”是指学校聘用企业技术骨干作为现代学徒制企业导师,企业聘用学校骨干教师作为技术顾问;“共培”是指,学校对聘用的企业技术骨干进行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培养,企业对学校骨干教师的岗位技能进行培养,形成一支适应现代学徒制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和教学考核评价的双导师团队。
第十条 培养内容
(一)职业教育理念更新培训,主要包括国内外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向和成功案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最新精神和解读,学校人才培养改革的理念、总体思路和具体实现的路径;
(二)内涵建设方法培训,主要是如何通过校企协同育人,实现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企业员工在岗培训和联合技术攻关的改革与创新,实现校企协同创新发展;深化完善从专业职业岗位能力分析入手,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化课程,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三)学校导师企业岗位能力提升培养,主要是熟悉与专业相关行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合作的大型骨干企业生产情况、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等;
(四)企业导师执教能力培训,主要是现代学徒制教学相关文件的撰写、课程的开发、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使用、课堂教学组织与管理等。
第六章 双导师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学校与企业按照过程性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双导师进行双主体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导师师德、教学规范、课程设计、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学徒(学生)日常管理与职责履行情况以及导师的工作业绩与社会服务等,考核结果记入双导师的业务档案,考核细则参照学校和企业现有的考核细则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双导师奖励措施:
(一)现代学徒制专业教学标准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开发等纳入学校教改(或教科研)项目,下拨专项经费,并按教改(或教科研)项目的相关办法实施管理;企业导师申报校内外教改(或教科研)项目,享受校内老师申报项目的同等待遇,企业并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二)学校导师到企业实践锻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企业按照员工相关管理办法对学校导师实施考核和奖励;企业导师享受校内导师进修、学习交流、培训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企业为其外出学习交流和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将学校导师的企业实践和技术服务纳入教师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将企业导师的教学任务、带徒经历、教学服务纳入企业员工业绩考评并作为晋升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双导师惩罚措施如下:
(一)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导师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并记入教学业务档案,作为学校企业评优评先资格审定的依据;
(二)学校与企业共同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双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现代学徒制导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118免费彩色印刷图、人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