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华商职教〔2018〕34号,实施时间:2018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建设工作,积极提升专业建设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依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工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统筹管理,118免费彩色印刷图牵头组织,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通过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建立健全我校专业动态调整和专业建设红黄牌制度,不断优化调整专业结构和布局,凸显办学特色,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专业建设目标
第三条 专业建设要注重结合学校的办学优势,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需要和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条 专业建设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保持专业特色的前提下,分级、分批进行,采取合格专业与特色(品牌)专业建设相并重,常规检查和申报评审相结合的思路,努力把所有专业都建设成为合格专业,并重点建设一批具有我校特色的省级特色(品牌)专业,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一批省内领先,全国有影响的一流品牌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及要求
第五条 专业设置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各教学单位须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专业,可再申请次年招生。
第六条 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及增补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学科专家论证;
第七条 专业设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专业建设基础等);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有体现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和对接职业标准的课程体系,有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符合国家、省公布的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优先设置专业:
(一)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相关专业;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特别是具有显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专业;
(三)填补广东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空白的专业。
第九条 限制设置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的专业;
(四)全省布点过多的专业。
第十条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各教学单位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原则上不得跨专业类设置专业方向。
第四章 专业建设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每年 10 月份提交下一学年专业建设方案,制定或调整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并根据培养目标设置调整专业课程体系和专业主干课程。各专业主干课程也要相应提出其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方案和课程教学改革方案经批准实施后,要努力创造条件, 狠抓落实,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完善,探索科学的、具有高职特色的教学模式。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建设常态监控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在118免费彩色印刷图网站设置专业建设专栏,展示各专业建设基本情况及其建设成果,提供学生自主学习和不同专业之间资源共享的平台,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省厅有关要求,按规定组织开展新增新办专业检查工作,对在省新增新办专业检查工作中检查结果为优秀的专业,在政策和经费上予以倾斜与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专业建设的检查、指导和评估,每年定期对学校专业建设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对各教学单位专业建设中取得的成绩与特色给予肯定和表彰,对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检查标准参照广东省教育厅有关专业建设标准。凡有两届毕业生的专业必须参加当年的专业建设常规检查。通过常规检查的专业,在继续建设后方可申报更高级别的专业。学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申报更高级别的专业。
第五章 专业建设红黄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所设专业建设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在专业建设常规检查中不规范或不达标的专业,实行红黄牌警告制度。
第十九条 对在专业建设常规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给予黄牌警告,督促相关教学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一)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招生人数连续3年低于20人;
第二十条 对在专业建设检查中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业,对在上年度专业建设检查中已给予黄牌警告且整改无效或逾期不改正的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报学校批准,分别给予红牌警告,调减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 情节严重的责令撤销该专业。
第六章 专业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按照建设取得效果的不同,采取分级追加,先建设,后划拨的经费管理方式。各教学单位必须合理利用已拨经费,对专业进行更高等级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共分七级,分别为校级一般培育专业、校级重点培育专业、校级特色(品牌)专业、省级二类品牌专业、省级一类品牌专业、省级示范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118免费彩色印刷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