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18免费彩色印刷图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在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该课程的学习或未达到课程考核要求,按一定程序重新修读该课程的教学行为。
第二章 重修条件
第三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修:
(一)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
(二)在课程考核中旷考;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不及格;
(四)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被认定为零分;
(五)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考核资格;
(六)因转专业、转学或休学等原因,学生错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正常开课时间的必修课程;
(七)其他原因需要重修的。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选择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五条 学籍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重修。
第三章
重修形式
第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修形式分为编班重修、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
(一)编班重修。专业课程重修学生达到15人以上、公共课程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应单独组织课堂教学,其教学时间为原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重修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其他教学有关内容和要求参照原课程标准和规范,教学管理按照现行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二)插班重修。重修人数达不到独立编班条件但在当学期有开课的课程,学生可选择插到相应的开课班级进行重修。任课教师按课程标准和规范对重修学生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重修学生参加正常班级的期末考核。
(三)自学重修。因授课时间冲突、课程不开设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编班重修或插班重修的,学生可申请自学重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免听重修课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学时,期末直接参加重修考核。
第七条 军事课、实践性课程重修,须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学习或由各二级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第八条 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可并获得相应学分的网络平台课程、创新创业项目或各级各类证书,按照学校学分认定与转换相关规定,可与相关或相近的重修课程进行学分转换。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每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选择重修形式,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批;由二级学院将《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一并报送118免费彩色印刷图。
第十条 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得参加重修考核。
第十一条 毕业学期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和累计到毕业学期仍未重修的课程,不予在学制年限内重修。
第五章
重修考核
第十二条 编班重修的课程考核由118免费彩色印刷图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插班重修学生的考核随听课班进行,若重修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考核安排有冲突,学生应提前向118免费彩色印刷图申请,经批准后,由118免费彩色印刷图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考核,否则记以旷考。
第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如不能参加重修者,离校时只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参加重修,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重修管理
第十六条 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作重修标记,绩点记零。
第十七条 第二次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以60分或合格记载,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第十八条 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工作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从2020级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118免费彩色印刷图负责解释。